10月24日公布的《上海市出租汽车条例(草案)》第24条:聚合平台须自开展服务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交通部门备案,须核验接入的网约车平台行政许可信息、不得为无证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,须在App显著位置展示接入平台名称与计价规则、投诉方式;对车辆与驾驶员证件只要求「督促」接入平台核验。真正逐车逐人核验的义务在第23条(网约车平台),未核验、给无证车派单最高罚50万元并可停业。关注理由:出事故主要找承运平台,聚合平台只在「接入平台无证」时担责;租赁主体要留的证据链是车辆运输证状态、派单平台名称、订单截图。
10月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《上海市出租汽车条例(草案)》全文征求意见(窗口至11月7日),10-29期已录总量调控、运价监测、罚则等主体条款。本条补充第二十四条聚合平台条款:为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聚合平台,应自开展服务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交通部门办理备案;须核验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的行政许可信息,不得为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;须在App显著位置展示接入平台名称、经营许可、计价规则、投诉举报方式等链接标识;须及时处理乘客投诉。对「车和人的证」,草案只要求聚合平台「督促」接入平台依法核验——真正逐车逐人核验许可信息的义务在第二十三条(网约车平台),未核验、给无证车派单等违规最高罚50万元并可停业。行业分析指出这是「分层治理」:聚合管平台资质、平台管车和人,责任跟着能力走;争议在于聚合平台掌握流量入口、派单权重与结算通道,却不对实际跑的车负责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