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莞市交通运输局10月30日送达公告(粤东交违通〔2026〕05737号):2026年9月18日10时35分,当事人驾粤SDA1731轿车在常平镇东莞东火车站路段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从事网约车经营;乘客陈述在曹操出行下单,茶山镇至东莞东站进站口支付39.8元,司机端结算31.95元、平台收取7.85元(约19.7%)。一年内首次被查处、情节一般,责令改正并拟罚200元。关注理由:单笔公告同时给出抽成实证,19.7%在27%红线内但随订单结构浮动;司机培训可用真账单讲清乘客实付与司机实收差额,避免误解「钱被平台吞了」。
10月30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《违法行为通知书》送达公告(粤东交违通〔2026〕05737号):2026年9月18日10时35分,当事人万某驾驶粤SDA1731轿车在常平镇东莞东火车站路段,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从事网约车经营。经查:车辆所有人即当事人本人,车上1名乘客陈述在曹操出行平台下单,从茶山镇到东莞东火车站进站口,已支付39.8元;司机端订单显示结算金额31.95元,平台收取7.85元(占乘客支付额约19.7%)。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五条及广东省2026年版裁量标准,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、未造成严重后果、情节一般,责令改正并拟罚款200元,当事人可陈述申辩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