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0月24日公告,对1995年条例废旧立新:巡游车与网约车一体化管理、出租汽车总量调控、经营权无偿配置八年不得转让、禁大数据杀熟、聚合平台备案罚则最高50万、拒绝载客甩客可吊证。
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0 月 24 日公告,对《上海市出租汽车条例(草案)》公开征求意见(10 月 24 日至 11 月 7 日),对 1995 年制定的《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》废旧立新。要点:① 巡游车与网约车一并纳入适用范围、在经营许可与经营服务上实行一体化管理;出租汽车实行总量调控,由市交通部门编制总量调控方案报市政府批准;车辆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投标无偿配置、期限八年、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出借,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达标可收回。② 运价机制:巡游车实行政府指导价;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,但可设置运价参考区间或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,计价规则确定或调整须提前 30 日向市发展改革、交通部门备案。③ 算法与抽成:平台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、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(禁大数据杀熟),不得对驾驶员进行不合理限制、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。④ 聚合平台:开展服务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交通部门备案,核验接入平台行政许可信息;未备案处 1—10 万元罚款,未遵守运营规范最高处 50 万元罚款、情节严重停业整顿。⑤ 法律责任:驾驶员拒绝载客、中途甩客或擅自更换车辆的,可吊销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输证,并可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企业处 5000—5 万元罚款;未经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处 50—500 万元罚款。⑥ 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 63 周岁、实行「一考两证」。意义:国内超大城市第一份把总量调控、算法审计、抽成透明、运价临时干预、聚合平台责任全部写进地方性法规的巡网一体立法样本,比文件级治理高一个法律层级,可作运价改革与运力调控的模板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