详细新闻(1011)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:案例(网约车线下揽客):方某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搭载3名乘客,向每名乘客各收取8元车费,该趟行程未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。经查涉嫌违反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第八条,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五条及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(2023年修订版)》,拟罚款
**详细新闻(10-11)**
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 3 起典型案例:
- **案例(网约车线下揽客)**:方某驾驶**网络预约出租汽车**搭载 3 名乘客,**向每名乘客各收取 8 元车费,该趟行程未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**。经查涉嫌违反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第八条,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五条及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(2023 年修订版)》,拟**罚款 2000 元**。典型意义部分指出:部分网约车驾驶员**混淆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经营规范**,存在脱离平台私下揽客、线下议价载客行为,突破网约车经营边界;因行程无平台监管、无轨迹报备,存在安全隐患。
- **案例(租赁公司用无证车跑客运)**:2026-09-29,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三支队联合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在**斗门区西部沿海高速金台 B 入口**开展联合执法,检查蔡某驾驶的粤 C5 中型普通客车。经查,已取得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的**珠海市卓*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合法有效《道路运输证》的车辆**,搭载某环保公司 6 名员工前往上班地点,运费由该环保公司按月结算。车辆被依法扣押,依据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第九十七条,**责令改正并罚款 6000 元**。典型意义指出:部分有客运资质的企业存在"重资质申领、轻车辆合规管理"问题,要求做到"人、车、证"三合规。
**原文链接**
- https://news.qq.com/rain/a/20261011A03JLG00
**关注理由**
两条可与 2-3(深圳)拼成一张**"同一行为、不同法条、不同罚额"的对照表**,这对判断合众的风险敞口很有用:
- **同为"网约车线下揽客"**:深圳按《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》立案(特区条例,罚则更重);珠海按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**罚 2000 元**(把网约车线下揽客"视同巡游车经营"来定性)。**结论:界定标准一致(有没有走平台),但罚额取决于地方立法的选择**——不能用外地罚额推断本地尺度。
- **第二条给公司化主体(合众)的价值更高**:它证明**"有许可证 ≠ 车可用"**。租赁公司有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,但用了没有《道路运输证》的车跑通勤班车,照样扣车 + 罚 6000。合众如果有车辆对外承接通勤、包车类业务,必须逐车核对运输证是否在有效期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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